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华德汽车弹簧有限公司稳定杆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5〕61号
广州华德汽车弹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华德汽车弹簧有限公司稳定杆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华德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技改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311-440118-07-02-705676)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创业大道158号。原项目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取得环评批复(穗增环评〔2015〕97号、增环评〔2018〕161号),并在2017年取得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增环管验〔2017〕46号),2023年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全厂总占地面积为8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8990平方米,本次技改不新增用地面积。项目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本次技改内容包括:(1)将现有浸漆工序采用的丙烯酸清漆替换为水性环氧树脂涂料;(2)弹簧生产线新增两台天然气热处理炉,产能产量不变,天然气用量增加;(3)利用厂房C空置预留区域增设空心三线、硫化四线生产线各一条,匹配产能及新增产线需要,增加相应的原辅材料、加工设备及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4)新增空心稳定杆年产量43.1万件。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产能为:年产气门弹簧6960万条、悬架弹簧788万条、稳定杆363.1万件(其中空心87.5万件,实心275.6万件)、线成型焊机骨架总成127.6万件、扭杆+铰链300万件、其他弹簧11287万件。本项目新增员工6人,均在厂内就餐,但不在厂内住宿。全年工作250天,现有项目管理部门实行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制造及配合制造的部门实行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297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5〕27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餐饮含油污水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生产度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部分回用作设备、工件冷却补给水,其余部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TVOC、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要求;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喷粉、热处理、激光去端头涂层工序等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天然气燃烧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
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NMHC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氮氧化物0.1395吨/年(其中有组吨0.1015吨/年,无组织0.038吨/年)、化学需氧量0.0207吨/年、氨氮0.0026吨/年;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0.0414吨/年、氨氮0.0052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氮氧化物0.1395吨/年,在“十四五”减排量中预支。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