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增城区开发区下沉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污泥干化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5〕60号
广州增城经开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增城区开发区下沉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污泥干化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增城区开发区下沉式污水处理厂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长岗村创誉路与永和河交界的西南角,于2023年及2024年取得《关于增城区开发区下沉式再生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于增城区开发区下沉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穗环管影(增)〔2023〕79号、穗环管影(增)〔2024〕147号)。 增城区开发区下沉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污泥干化碳化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206-440118-04-01-302759)拟建设1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污泥碳化车间,占地面积1451.61平方米,建筑面积1451.61平方米。总处理污泥规模20.0tDs/d,其中自产生活污泥(含水率97%)14.0tDS/d、增城区域内外来生活污泥(含水率40%)6.0tDs/d,采用“板框压滤+干化、碳化”处理工艺,得到碳化产物生物碳(含水率5%)5378.41t/d。项目主要生产线包括高压板框压滤系统、干化碳化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及公辅系统;设2条污泥热解碳化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内热式回转干化炉、回转式热解碳化炉),配套热风炉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提供热源;设1个容积60立方米的污泥缓存料仓、2个容积15立方米的渣仓。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改变劳动制度,员工在现有项目内调配。项目总投资146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2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5〕21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不设施工营地,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应严格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要求;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对环境影响。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压滤脱水及压滤机清洗水、尾气处理系统废水(蒸汽冷凝水、废气处理的喷淋废水)及水冷螺旋冷却废水等生产废水依托增城区开发区下沉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营运期项目产生的热解尾气经热解碳化炉内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SNCR+布袋除尘+湿法脱酸+消白”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气筒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值。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I计)、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计)、二噁英类、一氧化碳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五)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