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增城区外环线(磨头岭至初溪大桥西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5〕54号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增城区外环线(磨头岭至初溪大桥西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增城区外环线(磨头岭至初溪大桥西侧)改造工程(项目代码:2020-440118-48-01-024948)西接前海人寿医院路段,东至增江防汛公路,全长408米,全线沥青混凝土路面,按一级公路兼城市道路功能建设,设计速度60km/h,道路红线宽40米,双向6车道。工程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海绵城市及其他附属工程。道路设跨越罗岗排洪渠的中桥1座,有涉水桥墩6个。项目总投资7072.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2万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5〕18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用水。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施工期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项目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营运期应加强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影响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降噪措施,确保声环境保护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或室内达到《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要求。
(四)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和设计,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落实好水土保持措施,及时进行复垦、绿化,尽可能减少施工造成的植被破坏、动物干扰和水土流失等不利影响。
(五)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及时清运、妥善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应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处理处置,余方运往指定余泥渣土消纳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