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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葵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橡胶垫500万片、键盘垫100万片、护腕鼠标垫200万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3-27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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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5〕53号


    广东葵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葵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橡胶垫500万片、键盘垫100万片、护腕鼠标垫200万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葵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九路43号1幢第B1栋第1层、第2层、第4层和第5层,于2020年9月取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葵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鼠标垫210万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增环评﹝2020﹞359号),2021年10月完成自主验收,2023年12月由广州市葵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葵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12-440118-04-01-894877)年新增橡胶垫500万片、键盘垫100万片、护腕鼠标垫200万片,新增占地面积933.28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总投资8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5〕12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注胶及其设备清洁工序产生的项目非甲烷总烃、MDI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转印纸印刷、皮革打印、烫印等工序产生的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II时段排放限值;热转印、过胶、喷胶等工序产生的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厂区内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厂界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387吨/年(其中有组织0.192吨/年,无组织0.195吨/年),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0.774吨/年,来源于广州市天时制罐实业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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