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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乐匠(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建筑材料1.8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3-24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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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5〕51号


    乐匠(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乐匠(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建筑材料1.8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501-440118-04-01-886496)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庄街江龙大道北79号之1(车间),主要从事涂料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和其他建筑材料制造等产品生产,项目年产建筑材料1.8万吨,其中瓷砖胶8000吨、石膏砂浆8000吨、防水涂料500吨、界面剂500吨、环保节能隔热涂料500吨、环保节能隔音涂料500吨。项目占地面积4666.6平方米,建筑面积752.8平方米,劳动定员10人,均在厂区内住宿,不在厂区内就餐,年生产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5〕13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储罐区、粉料车间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投料、搅拌、分装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及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1.25吨/年(其中有组织:0.25吨/年,无组织:1吨/年);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2.5吨/年,来源于广州市天时制罐实业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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