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年产齿轮箱250万套、金属结构件3000吨、精密粉末冶金零部件1100吨、粘结磁体50吨、钕铁硼磁体100吨、注塑磁体5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5〕46号
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年产齿轮箱250万套、金属结构件3000吨、精密粉末冶金零部件1100吨、粘结磁体50吨、钕铁硼磁体100吨、注塑磁体5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211-440118-04-01-842828)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塔山大道162号。项目占地面积为200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2297.9平方米,年产齿轮箱250万套、金属结构件3000吨、精密粉末冶金零部件1100吨、粘结磁体50吨、钕铁硼磁体100吨、注塑磁体500吨。项目员工人数15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250天,实行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37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5〕12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净水厂;生产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的洗涤用水水质标准。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NMHC、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喷漆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烧结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氧化物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珠三角地区原则上按照环大气〔2019〕56号文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整治要求执行,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加热炉的排放限值;
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1.185吨/年(其中有组织0.485吨/年,无组织0.7吨/年)、化学需氧量0.0026吨/年、氨氮0.0003吨/年、氮氧化物0.093吨/年(其中有组织0.028吨/年,无组织0.065吨/年);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2.37吨/年,来源于广州市天时制罐实业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0.0052吨/年、氨氮0.0006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氮氧化物0.093吨/年,在“十四五”减排量中预支。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