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奥希洋化工有限公司年产车用尿素溶液60000吨、防冻液5000吨、玻璃水5000吨和制动液30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5〕25号
广州市奥希洋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奥希洋化工有限公司年产车用尿素溶液60000吨、防冻液5000吨、玻璃水5000吨和制动液30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奥希洋化工有限公司扩建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412-440118-04-01-499621)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大田工业区。原项目占地面积14920平方米,建筑面积11936平方米,年产润滑油5000吨,于2016年取得环评批复(增环影〔2016〕102号),在2017年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增环管验〔2017〕18号)。扩建项目不新增用地和员工,预计年新增车用尿素溶液60000吨、防冻液5000吨、玻璃水5000吨和制动液3000吨。全年工作300天,实行1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扩建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5〕06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产生的反冲洗废水及浓水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新污水处理厂。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氨气、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063吨/年(其中有组织为0.021吨/年,无组织为0.042吨/年)、化学需氧量1.94吨/年,氨氮0.24吨/年;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0.126吨/年、化学需氧量3.88吨/年,氨氮0.48吨/年,分别来源于广州侠哥鞋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