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宇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5〕4号
广州宇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宇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410-440118-04-01-864272)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荔新六路1号之一和5号C3栋一楼,主要从事塑料外壳、五金外壳、储能机箱、模具的加工生产,年产塑料外壳700万件、模具1000套、五金外壳1000万件、储能机箱45000套。项目劳动定员8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占地面积3083.32平方米,建筑面积18149.21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86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间接冷却水、煮水机废水、检验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营运期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酚类、甲苯、乙苯、氯苯类、二氯甲烷、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注塑、丝印、电芯清洁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的较严者。丝印工序产生的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中凹版印刷、凸印刷、丝网印刷、排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排版印刷)的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酚类、甲苯、乙苯、氯苯类、二氯甲烷、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厂界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较严者。厂界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的较严者。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7462吨/年(其中有组织0.2452吨/年,无组织0.5021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1.4924吨/年,来源于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建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