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萌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215号
广州市萌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萌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萌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庄街下围工业区光明东路,于2003年取得环评批复(增环影〔2003〕52号),2003年通过验收(增环管验〔2003〕36号);2006年取得环评批复(增环影〔2006〕038号),2007年通过验收(增环扩验〔2007〕010号);2015取得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备案(穗环函〔2015〕233号);2016年取得环评批复(增环评〔2016〕70号),2017年通过验收(增环函〔2017〕846号)。本次技改项目在现有用地范围内,调整现有生产区域布局,对现有的生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①利用现有硫酸铜生产线,调整并增加部分生产设备,改造成农用硫酸铜和电镀用硫酸铜两条生产线;②利用现有离子交换系统和MVR蒸发系统,调整并增加部分储存设施,改造成制备再生氯化铵溶液和氯化铵以及再生氯化钠盐水两条生产线;③利用现有产品仓库的部分区域,增加部分设备,改造成蚀刻子液生产线,生产单液型酸性蚀刻子液、双液型酸性蚀刻子液、碱性蚀刻子液;④利用现有海绵铜生产线,调整部分工艺,增加部分储罐,将原料由酸性蚀刻废液调整为酸性含铜蚀刻废液和生产硫酸铜时的结晶后结晶母液,副产品由净水剂氯化铁调整为水处理剂硫酸铁、水处理剂氯化亚铁、水处理剂氯化铁。⑤在现有绿化带区域新增1个1层燃气蒸汽发生器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新建1座8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
项目建成后,全厂占地面积不变(为12181.1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7640平方米。含铜蚀刻废液HW22(398-004-22、398-051-22、398-005-22,仅限液态)回收量不变,仍为40000吨,其中18000吨仍用于生产农用硫酸铜,20000吨用于生产电镀用硫酸铜,2000吨用于生产海绵铜和副产品水处理剂。全厂年产电镀用硫酸铜5821吨、农用硫酸铜5416吨、海绵铜1190吨、再生氯化铵溶液5489.49吨、氯化铵955吨、酸性单液型蚀刻子液20000吨、酸性双液型蚀刻子液12000吨、碱性蚀刻子液5000吨、再生氯化钠盐水21128.83吨、水处理剂硫酸铁13529.02吨、水处理剂氯化亚铁1957.88吨、水处理剂氯化铁501.75吨。项目劳动定员、生产制度及年工作天数不变,即劳动定员3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3班制,每天工作24小时,年工作300天。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84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预处理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增城区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氨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表1新、扩、改建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你公司应按《广州市萌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论证的环境防护距离。项目地面应加强防渗、防腐处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配备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氮氧化物 0.169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氮氧化物0.169吨/年,在“十四五”减排量中预支。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