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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华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车灯自主研发和产业化合作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11-26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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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201号


    广州华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华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车灯自主研发和产业化合作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广州华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车灯自主研发和产业化合作项目(一期)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荔新公路北侧。项目占地面积33305平方米,建筑面积40505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汽车灯,年产规模为60万套汽车灯。项目员工人数514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4579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0万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80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与冷却塔排水、检测测试废水、纯水机浓水等生产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喷枪清洗废液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二)施工期,施工场地边界颗粒物执行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营运期,本项目DA001排气筒排放的1.3-丁二烯、苯、丙烯腈、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二氯甲烷、酚类、甲苯、甲醛、氯苯类、四氢呋、乙苯、苯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 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15米高排气简排放标准值。

      DA002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与《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较严值;燃烧废气污染物(SO2、NOx)浓度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烟气黑度不大于林格曼黑度1级;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15米高排气简排放标准值。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外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甲苯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酚类、氯苯类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丙烯腈、甲醛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企业边界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施工期,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四)项目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1.21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排放量22.42吨/年,来源于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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