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华汇高级中学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180号
广州汇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州市华汇高级中学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华汇高级中学项目(一期)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广汕公路南侧。项目占地面积40816.81平方米,建筑面积58674.15平方米,主要从事普通高中教育,建成后计划设60个高中班(每班50人),学生规模3000人,教师规模约334人,后勤人员约97人,均在项目内就餐,但不在项目内住宿,年教学天数约210天。项目总投资8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74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施工扬尘(颗粒物)、施工机械尾气和运输车辆尾气(NOX、CO、CH)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营运期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大型);实验废气(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其中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VOCS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备用发电机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生活垃圾收集站臭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二)施工期施工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回用于场地抑尘、建筑材料配比等环节,不外排;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新污水处理厂。营运期实验废水、食堂含油废水、生活污水、泳池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新污水处理厂。
(三)施工期施工场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项目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