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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万辉(广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水性工业涂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2-29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字号

穗环管影(增)〔2024〕41号


万辉(广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万辉(广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水性工业涂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万辉(广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和三迳村福中路51号, 于2006年及2008年取得审查意见(增环影[2006]027号、增环影[2008]056号),2008年取得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增环管验〔2014〕2号),于2017 年变更为万辉(广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取得环评批复(增环评〔2018〕127 号),但目前均未投入生产。扩建项目年新增水性工业涂料2000吨。扩建项目劳动定员50人,年工作210天,一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均不在项目内食宿,不新增占地面积,新增建筑面积5151平方米。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3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中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配料、调漆、清洗等工序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调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板及烘烤产生的TVOC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喷板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 3.4954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 6.9908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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