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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文汇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迁建年产画册200万本、宣传册200万本、宣传单3000万张及不干胶标签0.1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1-05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字号

穗环管影(增)〔2024〕9号


广州市文汇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文汇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迁建年产画册200万本、宣传册200万本、宣传单3000万张及不干胶标签0.1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太平洋五路1号2栋,主要从事画册、宣传册、宣传单及不干胶标签的生产,年产画册200万本、宣传册200万本、宣传单3000万张、不干胶标签0.1吨。项目占地面积为2214.7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277.15平方米。项目劳动定员5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1班制,每天工作10小时,年工作330天。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22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新塘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 2 中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的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及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 0.1343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 0.2686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铎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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