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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增城贝贝宠物医院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1-21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字号

穗环管影(增)〔2025〕15号


广州市增城贝贝宠物医院:

  你院报送的《广州市增城贝贝宠物医院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增城贝贝宠物医院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410-440118-04-01-169039)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新大道南63号。项目占地面积为1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25.25平方米,预计宠物诊疗3825例/年(其中三腔手术宠物730例/年)、宠物寄养7300例/年、美容洗澡宠物1825例/年。项目员工人数5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65天,实行1班制,每班工作10小时。项目总投资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95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职工和顾客生活污水、宠物笼及排泄盒清洗废水、宠物美容洗浴废水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塘污水处理厂;医疗废水经消毒装置预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塘污水处理厂。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的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酒精消毒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东侧边界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类标准,其他边界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院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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