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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管影(增)〔2025〕6号
广州多力隆化纤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多力隆化纤厂有限公司新增纺丝组件清洗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多力隆化纤厂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68号,于1995年11月取得《聚酯及尼龙单丝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增府环管控字〔1995〕75号、增府环管影字〔1995〕75号);2022年1月取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多力隆化纤厂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环管影(增)〔2022〕6号),并于2022年5月完成了自主验收。
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11-440118-04-01-884432)不新增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不新增劳动定员,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新增纺丝组件清理工艺;(2)新增2台真空清洗炉、4台小热风槽、一套废气治理措施“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和一套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扩建后产品种类及生产规模不变,仍为年产聚酯单丝2900吨、尼龙单丝250吨。扩建项目总投资20.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95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清洗废水经预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和更换,不外排。更换的清洗废水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0058吨/年(其中有组织0.0050吨/年,无组织0.0008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0.0116吨/年,来源于广州市易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