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12月9日修订版)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根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行业的情况,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或生产现场检验合格的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量为24台,其中12台为企业备样,封存于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抽查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5322.3-2019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国家标准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