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特种作业人员典型案例
特种作业潜在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对作业人员本人、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巨大伤害,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好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关。现公布3起典型特种作业人员案件,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1: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案件
基本情况:2024年6月,增城区某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到广州某机电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公司员工张某某在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证件的情况下进行焊接作业。对此,执法人员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张某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
处理结果:广州某机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对广州某机电公司进行处理。
普法宣传:特种作业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及其他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没有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根据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https://cx.mem.gov.cn/special?index=0)核查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案例2:使用伪造特种作业证件案件
基本情况:2024年10月,增城区某街执法人员到广州某装饰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张某正进行焊接作业,张某出示了自己的特种作业证件,经核查张某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证件,其出示的证件为伪造特种作业证件。对此,执法人员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张某停止焊接作业。
处理结果:张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张某进行处理。
普法宣传: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构成犯罪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进行处理。
案例3: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档案案件
基本情况:2024年10月,增城区某镇执法人员到广州某自动化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经查阅该公司安全台账,发现广州某自动化公司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未纳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管理。对此,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将刘某纳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管理。
处理结果:广州某自动化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广州某自动化公司进行处理。
普法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也须定期复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特别提醒:近期,收到多起特种作业证件线上培训投诉,投诉人在线上与培训机构联系,机构承诺缴款后包过培训考核,获得相关特种作业证件,投诉人轻信机构承诺,缴款后机构失联。
增城区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信网络平台“包过”“不用培训考试就能取得特种作业证件”“给钱就能买证”等虚假宣传信息。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必须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可通过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通知公告中查询广州市具备资质机构名录(http://yjglj.gz.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101168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