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增城区优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增城区优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路内停车管理,合理优化调整现有路内泊位收费标准,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有关规定,优化我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提升泊位周转率和城市治理水平。
一、优惠政策
(一)在同一路段,若第一次停车不足30分钟且离场后半小时内再次停车,则同一路段第二次停车时间与第一次合并计算,累计30分钟内享受免费;在同一路段,若第一次停车已超过30分钟并产生订单离场,第二次停入同一路段相隔不足30分钟的该次不予免费(第二次停车不予免费),但若同一路段第二次停车间隔超过30分钟,则第二次停车可享受30分钟免费政策。此规则通过优化停车计时方式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同时有效促进公共泊位资源的高效周转。
(二)在每个计费周期的收费时段内,新能源汽车首次在充电专用泊位充电可以享受停车时长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免费停车优惠(不叠加30分钟免费停车优惠政策)。此外,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还可以享受全天准停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车时长不超过1时(含1小时)的免费停车优惠。但是,如前述两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1小时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三)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停放的,免予支付停车费。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放在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上的,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支付。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免于支付当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六)推行停车信用管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人在停车行为结束后应及时缴清费用。超过72小时未缴清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记录的车辆,不享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优惠政策。
二、《收费标准》的亮点
为促进道路停车资源公平使用,收费标准以“规范管理、优化配置、用者付费、绿色出行、累进加价、提高周转、维持畅通和科学合理”为原则对不同时长、不同时间、不同对象、不同区域的车辆实施差别化收费,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管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缓解交通拥堵。
(一)以阶梯收费促进快停快走。收费标准按照停车时长设定了不同的收费梯次,随着梯次升高,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提升,引导泊位使用人快停快走,提高道路泊位使用率和周转率。
(二)以差别化收费调控不同停车需求。收费标准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举例来讲,夜间准停路段不收费,主要是利用夜间道路交通空闲时段满足周边居民夜间停车刚性需求;全天准停泊位白天收费为促使车辆快停快走,而夜间不收费则为满足市民夜间停车需求;残疾人车停放专用泊位不收费,停放非专用泊位则减半收费,以政策惠民体现对残疾人权益保护和关爱。
(三)以用者付费促进道路资源公平使用。对目前城市道路泊位免费使用导致“僵尸车”霸位等问题,本次收费标准区分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设置阶梯收费标准,车辆驾驶人在收费时段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严格落实用者付费,避免道路资源被无偿占用。
(四)以减免优惠促进新能源车推广。新能源汽车首次在充电专用泊位充电可以享受停车时长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免费停车优惠(不叠加30分钟免费停车优惠政策)。此外,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还可以享受全天准停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车时长不超过1时(含1小时)的免费停车优惠。通过这些措施减轻新能源汽车车用车成本,鼓励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
(五)以信用管理促进车主自觉缴费。收费标准规定只有缴清道路泊位使用费的车辆,方可享受“停车30分钟内不收费”或新能源车相关优惠停车政策,鼓励车主自觉缴费。车辆离场后系统自动生成待缴费订单,不同订单间计时计费相对独立。
(六)以收支两条线促进泊位使用费公开透明。为避免此前特许经营模式下出现的“为企业牟利”、“停车费不透明”等质疑,增城区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应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额缴入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辨识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
“重点路段”和“非重点路段”按照增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确定。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天准停泊位所在路段标明属于“重点路段”或者“非重点路段”的现场标识,方便市民识别。其中重点路段指医院、政务(办证)中心、资源交易中心、大型商场、批发市场及主要商圈等车辆临时停放需求大且要求泊位使用周转快的场所周边半径200米范围内的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