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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增文综罚字〔2021〕08号 |
案件名称 | 广州市华源酒店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案 |
当事人 | 广州市华源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干能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8月4日上午,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高滩村松柏朗合作社的广州市华源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高危体育项目(游泳)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向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陈某表明身份并出示了执法证件。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广州市华源酒店有限公司有两个游泳池正在开放,名称分别为“观瀑游泳池”和“戏水活力池”,均有人在游泳。其中“观瀑游泳池”公示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4401832021007),水面面积约840平方米;“戏水活力池”水面形状呈U形、面积约为270平方米,水深约为1米,未能提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戏水活力池”立即停止经营,要求当事人协助调查并现场叫停了该经营项目。经询问当事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查阅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4401832021007)的档案资料查实:广州市华源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戏水活力池”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该项目为酒店配套项目之一,向酒店住宿客人免费提供,未另行收费,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主要分别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视频等相关证据证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1年8月31日 |